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任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加强政策支撑和经费保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签订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年底,市政府将对照责任书内容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要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巡防一体,防消结合”的消防检查、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配备消防协管员,主动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主力军作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要推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申报”制度,及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变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其他单位每三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管理责任自负。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房管和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吊销其准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探索建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外保温材料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要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租赁用地企业、边设计边报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等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以重大政治会议、重要节假活动为重点,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防安全。各级政府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三)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奖金,县级以上城市要全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建立和完善由安监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要积极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一体化,全国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其他乡镇要建立消防组织。
(二)实施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要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及时制定出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要加强高危单位动态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推行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要认真实施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推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积极推广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要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3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全部达标。
(四)探索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服务中介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四、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
(一)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编制、修订、实施。一是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城乡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内容并组织实施,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同步落实,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部分农村乡镇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消防安全审批漏洞,出台政策性规定,不断完善农村乡镇开发过程中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审批监管程序。要结合长远,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企业逐步向符合主导产业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点)搬迁,易燃易爆企业应远离城市,集中布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功能分区,避免出现生产、生活区混杂,形成新的消防隐患。二是加大消防站建设。要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完成市消防培训基地(含酃湖消防站)、松木消防站、长湖消防站、耒阳第二消防站在内的四个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任务。三是要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采取“政府主导”方式,积极推行装备“融资租赁”模式或利用外贷购置装备,逐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个人防护、强攻灭火、搜寻救生、堵漏洗消等高精尖装备,推进全市消防装备建设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四是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消防灭火指挥中心,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一是要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城乡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要落实经费保障,抓好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贯彻落实,将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的各项经费纳入保障范围。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出台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优抚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解决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致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等问题。二是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增有减、应建尽建、专兼结合”原则,已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有关标准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督导符合建队要求的企业对本单位产能、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依法建立能够满足消防安全保卫需求的专职消防队。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战斗力。三是要建强志愿消防队。积极推动乡镇、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力争100%的乡镇、社区志愿消防队组建完成,并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四是要建强消防文员队伍。大力征招文化程度较高的消防文员,积极探索消防文员经过消防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充实到一线执法队伍中辅助执法的新举措,缓解消防监管警力严重不足的状况。五要建强“保消合一”队伍。要充分引导数量庞大、点多面广的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以宣传贯彻《关于印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公消〔2011〕213号)为主线,培育具有衡阳特色的城市社区、景区、学校、农村地区和“百、千、万”工程分类试点,注重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培训内容。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全员开展1次消防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视频业主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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