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分阶段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制定消防规划并组织落实;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或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发改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配备及维护费用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建设、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法律已将消防安全条件设为前置审批条件的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工作计划;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考评范围;市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执法、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各地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工作,广泛利用社会公共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以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目标、以“四进”为基本方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防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要以“119消防日”宣传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将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和单位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特定岗位人员等,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全力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质监会同消防验收合格后,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旅游部门不得呈报或者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五、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
各地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公安派出所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加强消防工作,要按照城市(镇)社区消防建设的有关标准,开展安全小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广大农村要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各地30户以上村民集居的农村大屋场,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
六、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用于消防的部分。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根据城市(镇)整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消防站建设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布局,抓紧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建好耒阳第二消防站、酃湖消防站、松木消防站和白沙洲消防站。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确保城市道路供水管网铺到哪里,消火栓就建到哪里,防止重复施工,造成浪费。2006年底前务必完成“欠帐”任务。市、县两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在2008年前完成。消防装备建设要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别是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必须配备到位。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每个消防站应分别配备一台重型水罐消防车和一台抢险救援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
八、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公安消防部队建设,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采取有效办法,发展消防力量,切实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社区、中心城镇、农村大屋场、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要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工作,建立健全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社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我市消防力量体系。消防部门要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增强消防官兵责任意识,做到出警及时,处置安全迅速。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