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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政发〔201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此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供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已取得星级资格的宾馆和景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旅游部门应依法取消或暂停其资格。加强对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要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公安、安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积极联动,形成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行动,重点打击和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查封未经消防安全许可的非法仓库、娱乐场所、“四小场所”(小型公共休闲、公共住宿、公共娱乐和公共餐饮场所)和危爆物品从业单位,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小型休闲住宿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城中村”、“棚户区”、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连片村寨(大屋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由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需停产停业整改的,坚决一律关停。同时各分管的部门、系统要对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隐患如期保质整改到位。健全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服务平台设在县消防大队,各相关行业要对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全力支持,县消防大队要规范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火灾隐患。
(三)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到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火灾责任保险等机制,运用市场杠杆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建设工程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外墙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监管,依法查处该类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禁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要落实用火用电、配备临时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墙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和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员工住宿。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以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消防工作基础。
二、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并认真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完善。将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确保符合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逐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争取在省市规定时间内完成消防装备建设任务,达到建筑、装备和人员的相应配备标准。
(二)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实行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村庄、社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托安监、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到2015年,全县所有乡镇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三)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各乡镇场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和应急科普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教育与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谐社会建设、安全宣传月等活动相结合,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等考评范畴。广播、电视、各门户网站等媒体要在重要节日、重点防火时期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深入开展社区家庭、社会单位、学校、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推进消防安全文化建设,拓展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加强对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各相关单位要支持鼓励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参加省市县三级组织的消防培训。开展好“开学第一课”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教育部门、学校要落实消防安全教育的课时和内容,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实施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对农民工、残疾工人等特殊群体进行免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区、单位、企业、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强非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着力建立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重点加强城市社区、企业、乡镇政府专职、企业专职、消防保安、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民办公助”的方式,由民间组织建立自筹资金、自我管理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规范队伍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三、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一)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全警消防”工作机制,县公安局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要明确各自的消防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消防监督检查与日常执法管理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金融系统、行业组织可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纳入单位、个人信用记录。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建设的情况要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作为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综合评定的依据。落实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参照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二)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法律咨询、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对消防公益活动以及消防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以扶持和优待。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对捐赠的社会单位和个人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常态化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119”消防日期间,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不断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体系、装备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各乡镇要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大力整合资源,利用现有编制和保障范畴内的人员,采取专兼职、志愿者队伍等“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建设模式,加快推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按照“整合资源、科学配置”的原则,依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交通道路水路监控、市政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资源、气象信息、供水电气管网等相关资料信息与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联网共享。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民政、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消防大队要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大力开展创建公安消防铁军中队活动。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应用,强化指战员专业训练和全员岗位练兵,加强灭火应急救援攻坚队伍和特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克难能力。
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综合绩效考评、平安创建以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县政府将定期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评,督察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乡镇政府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议事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强化部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监管领域、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大消防投入。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湖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应急救援相关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纳入财政保障范畴。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机制。按程序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经费中安排资金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确保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五)严格责任追究。坚持事前监督与事后追究相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消防大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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