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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潭政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
1.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任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政策支撑体系建设和提供经费保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定期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要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巡防一体、防消结合”的消防检查和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乡镇)警务室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协管员,主动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力军作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备案制度,及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变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管理责任自负。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
1.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租赁企业、边设计边报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等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以重大会议、重要节假日活动为切入点,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确保消防安全。完善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半年要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2.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要积极协调和推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文化、城乡规划、人防、安监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推动旅游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宾馆、景区等级评定内容,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扎实开展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切实加大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三项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火灾隐患源头整治力度,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存在严重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制定整治工作规划,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
三、创新消防安全管理
1.推进乡镇、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社区和行政村为基本单位,逐一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积极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一体化,全市重点乡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管理人员,其他乡镇要建立消防组织。“十二五”期间,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村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2.高危单位实施户籍化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加强高危单位动态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从2012年开始,全市所有高层、地下建筑都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户籍档案,实行“一楼一档”。
3.推行社会单位标准化管理。推行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广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4.探索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服务中介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系统,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四、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编制、修订、实施。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内容并组织实施,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同步落实。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农村乡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审批监管程序。要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企业逐步向符合主导产业要求的工业园区搬迁,易燃易爆企业应远离城市,集中布局;工业园区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功能分区,避免出现生产、生活区混杂,形成新的消防隐患。加大消防站和应急救援训练(培训)基地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新建6个陆上消防站和1个水上消防站,重点完成综合应急救援基地、消防安全教育馆和湘潭(万楼)水上消防站的建设任务,启动湘乡市和韶山市第二消防站的建设工作,提高消防车辆装备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远程供水系统、模拟训练设备、特种攻坚装备配备,提高主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实现装备发展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消防灭火指挥中心,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
2.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加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覆盖城乡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落实经费保障,将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的各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出台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优抚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解决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致伤、致残、牺牲的医疗、抚恤等问题。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增有减、应建尽建、专兼结合”原则,已建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按照有关标准配齐配强人员和装备。督促符合建队要求的企业对本单位产能、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并依法建立能够满足消防安全保卫需求的专职消防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战斗力。建立志愿消防队。积极推动乡镇、社区普遍建立志愿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力争100%的乡镇、社区完成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工作,并开展服务。建立消防文员队伍,大力征招文化程度较高的消防文员,积极探索消防文员经过消防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充实到一线执法队伍中辅助执法的新举措,缓解消防监管警力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要充分引导数量庞大、点多面广的保安队伍在消防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深入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以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为主线,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科普及普法教育培训内容,督促中小学组织全员、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视频业主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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