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消防规划专篇。消防规划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论证应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规划内容提出意见。
三、大型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扩初)设计方案技术论证应有消防部门参加,并就消防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从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资质审查制度,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材料。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完善和落实内部设计审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消防部门的设计审核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
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消防设施设计功能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
七、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监理职责。如发现质量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消防设备销售及消防施工安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承揽消防工程。
九、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等资料报送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要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意见书》;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验收、备案抽查或经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整体工程评为合格以上等级。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消防部门要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书》。各有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书》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书》,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关单位擅自办理该部门的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消防部门要及时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办理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场所,消防部门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
存在设计变更较大且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工程,需要将设计变更文件报请消防部门审查。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相应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具体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与消防监督协调运行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使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和消防监督形成合力,从源头上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开工建设,杜绝建设工程火灾隐患。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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