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
效力等级:地方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年7月9日 赣府厅发〔2007〕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地要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宣传工作,按照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要求,结合普法宣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农村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倡导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