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文化厅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文化厅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文化厅

2018年6月26日

江西省文化厅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各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文化厅机关和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五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切实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常态化消防检查和宣传培训等机制,提升消防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起草并及时修改、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监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进行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七)掌握租赁单位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档案;

(九)定期向上级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位消防安全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可燃杂物,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维护好消防设备设施,将灭火器材摆放在规定的位置,定期检查设施状况,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监督单位工作人员不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违章乱拉电线。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文化活动现场、文化娱乐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现场;

(三)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变电室、配电室、高低压电力室、UPS室、柴油发电机房等;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集中空调机房、燃气燃油锅炉房等;

(五)其他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单位值班人员应加强消防安全巡逻,重点消防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值班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焦文化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关闭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单位每年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测,举办大型、重要活动之前应对使用场所进行全面电力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测。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材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报知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同时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整改之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本单位无力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向上级报告。整改措施要有记载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人员密集文化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人员密集公共文化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电子屏显、悬挂横幅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

(二)报警和接替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