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7日


南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江西省消防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县(区)、开发区(新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和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市政府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共同部分和专项部分两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每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从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评分;
(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影像资料等;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整改结束后,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项目
2、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项目
附件1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

具体内容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制定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办案和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或刑事案件。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城市老街区、城中村、传统商品集散地、“三合一”场所、连片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加大投入,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政府在收到公安机关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后7日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按要求落实受理、登记、查处、答复、奖励等各项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性准确,无失控漏管;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抽查,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年度任务及推进进度。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出台配套措施,健全宣传队伍,完善宣传设施,使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在当地一家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定期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宣传内容。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将消防安全纳入普法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三下乡”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志愿者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志愿活动,完成消防志愿者招聘任务。

广泛组织各行业、各领域的消防宣传教育,着重对消防控制室人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乡镇(村)两委负责人、派出所民警、各级学校校长等开展消防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培训上岗制度。

消防安全基础

消防法规技术体系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南昌市针对大城市安全发展需要,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规定。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完成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信息化综合集成建设和消防指挥调度网三级网扩容工作。

辖区消防大队完成移动办公、移动消防执法终端,消防中队完成3G单兵图传设备的配备任务。

公共消防设施

县(区)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按洪府厅发〔2013〕73号《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2013三年规划》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营房设施、器材装备达到配备标准。

落实《江西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行(2013)27号)中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伤残抚恤待遇、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等事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灭火应急救援

按照洪府厅发〔2013〕73号文件精神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按照洪府厅发〔2013〕73号文件完成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征招、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训练基地和物资装备基地建设及车辆器材装备购置任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完善预案应急救援并按要求开展演练。

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装备标准;消防装备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完成特勤消防站人员配备、车辆购置、装备器材、营房设施等建设任务。特勤消防站装备应符合铁军中队装备配备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

政府领导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内容范围,依据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消防工作年度计划。

全面完成县(区)、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立城市火灾风险评估论证机制,加强各项城乡规划中消防规划内容的审查,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完善。

全面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

政府领导责任

建立消防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查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

出台消防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

出台热心消防公益事业集体和个人奖励制度,落实举报火患有奖制度。

部门监管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商贸委、教育、公安、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对口的主管、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每半年将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对口负责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公安派出所明确并完善派出所三级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工作台账。

县(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开展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培训。

单位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达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落实“三项备案报告”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明确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落实责任。

经费保障

严格落实《江西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行(2013)27号),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

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追究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相关责任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

备 注

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每发生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每发生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附件2 市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

单位

具体内容

专项部分

市发改委

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规划。

将消防规划、设计等纳入省级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审查内容。

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大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

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水平。

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江西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建委

督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快编制、及时修订消防专业规划,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会同市公安局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适时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管,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制度。

指导和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

指导、协调全市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完好有效。

市教育局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我市地方课程,纳入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内容。

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将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申请设立娱乐场所需提交的文件,严格公共娱乐场所行政许可。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落实联合执法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对公安消防部门函告的具有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其整改。

专项部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列入各级各类劳动用工培训内容,指导、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认真开展培训。

指导、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纳入对从事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职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

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

督促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市农业局

加强对农业生产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业收获季节的农业生产防火工作。

结合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农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市民政局

严格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考核内容。

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城乡社区、农村消防工作。

市安监局

严格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行业火灾隐患整治。

认真落实市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公通字[2012]99号),结合基层需求,推动指导街道乡镇和基层社区、村庄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市广电局

指导、协调广电系统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工作专题宣传。

指导、协调广电系统新闻媒体适时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

市工商局

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依法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

指导各级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不予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或场所。

建立落实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专项部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落实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市政府其他部门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34号)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备注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每发生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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