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3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管理,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为实现萍乡科学发展、城市转型、赶超跨越、率先崛起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参与,着力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保障、信息支撑,着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消防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政务督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领导分包和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承压特种设备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切实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管联查、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密度和执法力度,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及制度,加大消防投入,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各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和动态考核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积极开展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2012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全部达标,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5%;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消防设施完好率达100%。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防止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持续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点),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八)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合用场所、“九小”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和商业密集区域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应制定整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健全完善“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应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九)严格火灾高危场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大跨度、大空间、在建高层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辅助疏散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开展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强化社会单位动态监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到2015年,全市所有火灾高危场所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并全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着力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十)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制(修)订加强农村社区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修订完善《萍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萍乡市建筑消防设施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规范管理为目标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相配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日趋完善的目标。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2012年底,市、县(区)以及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或在总体规划中设消防专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及时编制、修订区域性消防规划,确保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要建立规划实施督查和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规划实施情况年报制度,促进规划有效落实。到2015年,全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率达到100%。要组织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并把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以满足消防用水需要。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在2011年完成跃进路中队建设的基础上,2012年完成综合训练基地和芦溪大(中)队建设,2013年完成特勤中队和湘东区大(中)队建设,2014年完成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到2015年,全市市政消防栓达到1023个,其中新增市政消火栓150个;消防站达到9个,其中新(改、扩)建消防站5个、训练基地1个。
(十二)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不断优化消防装备结构,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要加大装备投入力度,配齐配强消防站必配装备和灭火应急救援防护装备,在2012年完成消防车辆五年融资租赁任务的基础上,逐年落实融资租赁消防车辆经费。2012年,市、县(区)灭火救援车辆、器材全部达标,并完成城市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5年,全市配备消防车达到40辆、灭火救援器材达到7200件套。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依托市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基本满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十三)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积极应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推动消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同步发展。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大力实施“五有”(有专门机构、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工程,构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围绕“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的工作责任,督促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指导辖区治保会、保安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工作,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常态化。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村理事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内容,建立区域联防和多户联防制度,逐年开展“无火灾村庄(社区)”、“无亡人火灾乡镇(街道)”创建评比活动。2012年底,6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6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五有”标准;2015年底,100%的街道和乡镇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100%的行政村和社区达到“五有”标准。
(十四)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充分发挥消防协会的作用,加强与生产、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促进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研发和转化应用;加强消防科研技术攻关,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消防科技工作,探索建立与科研院所、社会单位的消防联动研究机制,进一步推进消防科研创新;加强消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火灾基础数据库,形成支撑消防事业发展的科技体系。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依托电信运营商和公安网,建设消防指挥调度网、消防卫星网、消防3G音视频传输网,完善119接处警系统和指挥中心建设,逐步形成消防应急通信网络体系;依托消防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市、县(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相关部门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通信保障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通信保障能力;依托“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公众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信息公开、业务受理、投诉办理、培训教育等网上便民消防服务,提高消防信息服务效能。
五、全面构建多元力量体系
(十五)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攻坚班组建设,市、县(区)普通消防站应组建至少2个灭火救援攻坚组,切实把公安消防部队建成专业精干、机动性强、综合效益高的灭火救援专业力量。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大力创建公安消防铁军中队,不断强化针对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模拟化、基地化、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完善全勤指挥、力量等级调派和区域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部队快速反应、攻坚作战的能力。到2015年,全市公安消防部队85%的执勤中队达到铁军中队建设标准。
(十六)深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2013)三年规划》和市政府办公室《萍乡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2011-2013)三年规划》,全面加强市、县(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快推进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征招和应急救援教育训练设施建设,完善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驻军及武警部队等参与的应急调度指挥、联动响应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和工作会商制度,定期开展联动单位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参加的区域性演练,提高处置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到2015年,全市配有合同制应急救援队员达到210人,依托市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成1个市级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形成以市、县(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全市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十七)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发展消防执法辅助队伍,大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巩固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引导和鼓励乡镇(街办)、社区和单位发展专兼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社(医)保待遇、伤残抚恤、支持再就业等保障机制,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范专职消防人员和消防文员征招、培训和管理,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到2015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四有”(有车辆装备、有执勤场所、有工作勤务运行机制、有经费保障机制)标准;全市建有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16个,配有专职消防员达到219人、消防文员达到62人,基本形成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
六、大幅提升全民消防素质
(十八)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各地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联动、检查考评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宣传问题。社会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向公众提示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宣传部门要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消防重点工作,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信息,设置消防专题和专栏,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中、小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个课时的消防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2015年所有县(区)均要建成1所省级以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公安、民政、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减灾培训和文化下乡活动内容,司法、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2015年建成1个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工会、共青团等团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2015年消防志愿者人数达到全市常住适龄人口的3%以上。
(十九)深化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各地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全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不断深化消防宣传“六进”工作,开展农村、社区、企业、家庭、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到2015年,全市所有社区、农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宣传工作达到《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的标准。加强消防文化建设,倡导“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建立覆盖全市的消防科普宣传教育网络,努力形成消防宣传辐射效应,到2015年,所有县级行政区域依托消防队(站)、博物馆、文化馆、公园和学校建成1个容纳50人以上参观的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安源区、开发区、湘东区配备1辆消防宣传车,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各配备1辆消防宣传车。
(二十)强化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各地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完善消防培训体系。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技能纳入劳务用工培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对乡镇和行政村负责人实施消防培训,培育基层消防管理“明白人”。要加强消防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地方高等院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要加强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行业、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以及操作人员100%取得消防行业职业资格,促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
七、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一)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并随当地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继续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二十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意见》实施报告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要将《意见》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在“十二五”中期,市政府将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消防部门要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各地要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专项检查情况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等,维护公众知情权。
(二十三)健全考评问责机制。各地要把《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纳入工作任务指标设计,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级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发生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附件:
1.“十二五”期间萍乡市消火栓建设规划表(略)
2.“十二五”期间萍乡市消防部队车辆购置规划表(略)
3.“十二五”期间萍乡市消防队站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略)
4.“十二五”期间萍乡市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规划表(略)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