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府发〔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3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目标化,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附件:
新余市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任务分解表
总项
分项
子项
主要职能部门
参与部门
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1.制定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
2.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和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市住建、规划、公安消防 (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行政审核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通过
市住建、规划、国土、安监、公安消防、教育、民政、人保、卫生、文广新等(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市旅游、公安消防(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5.加强消防产品监管
市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6.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消防安全薄弱环节专项治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7.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部门
8.做实火灾隐患公众举报平台(96119热线)
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9.严格监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地区单位消防安全
市公安消防、金融系统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10.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11.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2.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市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13.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住建、房管、安监、公安消防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14.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内一律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市住建、房管、公安消防、安监、供电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15.严格动火审批和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市住建、房管、公安消防、安监、供电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16.落实建筑保温材料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市住建、科技、工商、质监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17.各地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和应急科普宣教计划,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本市实施细则,扎实开展家庭、社区、学校、单位、景区、党校消防宣传教育六个专项行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安监等部门
市财政、住建、商务、民宗、人保、交通运输、农业、规划、国土、水务、国资、工商、质监、体育、旅游、房管、民防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18.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市公安消防部门
市安监、人保、妇联 等部门
19.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市教育、人保、科技、司法、安监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20.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市文广新、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21.不断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发动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服务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帮扶服务
市公安消防部门 、团委等部门
22.中小学每学期课程安排2课时以上消防教育,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市教育部门
23.推动市、县两级领导干部消防教育基地建设及国家和省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学校创建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教育、公安消防 等部门
24.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岗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每两年对街道主任、乡(镇)长、居(村)委主任至少进行1次轮训
市安监、民政、公安消防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5.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2012年城南白竹路消防站、下村中队、分宜大(中)队营房建成投入使用;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大队和特勤中队营房开工建设,2013年投入使用;仰天岗大队和袁河工业平台消防站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到2015年,观下特勤消防站、城东新花消防站、东兴消防站、九鼎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 、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26.结合城区实际,在距离城市中心消防站较远的大型社区,试行建立依托社区设置消防执勤点(小型消防站),在远离中心城市、经济相对较好的中心乡镇建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部门
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
27.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住建、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
市财政部门
28.制订落实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相匹配的消防装备建设规划,用好市政府已批准安排的城市消防公共安全投入计划经费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 、住建、财政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29.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区域道路网,在交通枢纽站点开辟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规划、国土、住建、交通、 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0.在超高层建筑屋顶、广场、运动场、中心绿地、公园等场所,综合规划空中消防直升机起降点和取水源,加强周边净化保护
市规划、公安消防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交通、房管等部门 (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加强社区消防工作
31.鼓励采用民筹公助方式,积极在居民楼住宅内增配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消防自助呼吸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消防 部门市住建、房管、财政、水务、民政、民防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2.每个居民小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管理员,每幢高层住宅楼至少配备1名消防宣传员,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33. 贯彻实施《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1-2013)三年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76号),完成合同制队员征召、物资装备、指挥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多力量参加的综合应急救援实战演习。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编办、 公安消防部门、人保、财政、住建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4. 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以上、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乡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和城市社区100%建立配有消防摩托车、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
35.促进落实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市民政、人保、财政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6.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
市公安消防部门
37.完善落实“保消合一”机制
市公安消防、治安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房管部门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38.强化消防协会在社会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产业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市公安消防部门
39.建立健全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拓展和规范消防中介服务
市公安消防部门
市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积极落实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市公安消防、人保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41.加强本市综合应急救援组织领导
市应急办、公安消防部门
市住建、交通、农业、工信、金融、水务、气象、环保、安监、卫生、科技、海事、电力、燃气、石油等部门 (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2.制定和修订本市应急救援相关预案,构建综合应急救援数据信息查询平台,组织全市各应急力量开展经常性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43.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训练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建立市、县、专业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4.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至2012年年底,全市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市公安消防部门
市国资、商务、住建、交通、房管、教育、旅游、体育、人保、民政、卫生、文广新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5.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4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47.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市公安消防部门
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依法监管
48.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监管
市住建、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9.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市安监、工商、质监、铁路、公安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50.充分发挥重点行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
市公安消防部门
市国资委
51.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立完善“全警消防”机制,着力培育 “全警消防”先进县分局、和”先进派出所
市公安部门
52.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市公安消防、住建、规划、国土、工商、交通、文广新、金融、城管、质监等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53.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
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
市公安消防部门
54.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固定场所设施、专门队伍、经费保障和常态化运行机制。至2015年年底,在全市所有乡镇实现消防网格化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安、民政、工商、安监部门(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55.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完善消防经费两级财政保障机制
市公安消防、财政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6.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定期召开会议
市公安消防部门
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57.设立消防公益基金,跟进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措施,定期表彰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市公安消防、财政局部门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8.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县区、本单位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新钢公司、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市公安消防部门
严格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59.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综合绩效考评、平安创建以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定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监察、公安消防部门
60.建立常态化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及时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