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0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省关于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市消防部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以防火和灭火救援、社会救助为工作中心,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六盘水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仅在2009年,全市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340次,出动警力8117人次,出动车辆1644 台次,营救被困人员308人,保护财产价值4.5234亿元。消防部队不仅承担着防火和灭火任务,还承担着各类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工作,已经成为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先锋队、主力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无论是城市的空间结构、规模,还是建设用地、人口都在不断增加,火灾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因素也随之增多,社会消防安全、各类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给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部队在保障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把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解决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作用。
二、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需要,为推动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财力、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检查考评。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将消防部队经费纳入预算的科目和保障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结合我市实际,市、县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要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战士每人不低于2.8万元/年,干部每人不低于3万元/年。市、县两级财政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消防业务经费支出要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同时,不能低于前一个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本级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开支的经费等列入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
(三)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加强消防站建设,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本地城市规划要求增设消防站,增设的消防站功能设施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消防车辆的配备和更新,加强抢险救援器材和特种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数足额足量配备到位,对执勤中队损耗的个人防护装备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消防员人身安全。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各县、特区、区要全面落实消防官兵就地医疗制度,将消防官兵的伤亡保险经费、风险津贴纳入保障内容。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消防部队复转人员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积极为消防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消防工作开展和消防部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一)强化消防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火。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使社会消防管理工作能够依法有效运行。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火灾隐患整治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发动各行业、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政府督查、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的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技术等手段,对重点单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三合一”场所、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等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并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打开生命通道、打造畅通工程,实现“通千门、保民生、压群亡”;尤其是要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投诉、核查、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的落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政府挂牌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确保不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全面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0号)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建设“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四个水平”为着力点,筑牢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通过从2010年起到2012年3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小火亡人”、“火烧连营”火灾多发形势根本扭转,全市火灾形势日趋稳定。
四、切实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这从法律上明确了应急救援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提出的“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努力把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成为在关键时刻能发挥关键作用的应急救援队伍,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竭诚奉献。
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和政策,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大力加强人员、装备和设施建设,力争在3年内完成市、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任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的优势作用,担负起本地区灾害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职能,并切实提高消防部队跨区域机动应急救援能力。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快建立警地联储、紧急调用、机动运输等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逐步形成社会化应急联勤联动保障体系。要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加强个人防护、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和反恐处突等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积极引进新型、高效、实用的装备,不断优化装备结构,提升作战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