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保证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1〕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黔南州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保证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黔南州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保证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我州消防工作基础,确保火灾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证金的缴纳
各县(市、区)按照10万元的标准向州人民政府缴纳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年终节余保证金转为下一年度保证金,不足10万元的必须于次年5月1日前补足。
第二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分户建帐、专款专用,由黔南州公安消防支队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所得利息收入转入专户,集中进行使用。
第三条 保证金的扣除
按照州政府年度消防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情况扣除保证金(累计扣完10万元为止)。
(一)年度内行政管辖区域发生1起10户以上火灾的扣除1.5万元,30户以上火灾的扣除3万元; 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1人的扣除2.5万元。
(二)年度内行政管辖区域发生以下情况扣除当年全部保证金:
1.发生1起100户以上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2.未按时完成省、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3.火灾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2人(含2人);
4.年度消防目标管理考核成绩排名全州末位,且达不到80分。
(三)年度消防业务经费实际到位数额未达到州政府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数额及未按要求匹配专项经费的,按所缺经费数额扣除。
(四)年度未按州政府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购买消防车辆、消防装备,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规划或城镇发展要求及年度内重要目标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根据所缺装备、市政消火栓建设和未完成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所需实际经费扣除。
(五)未认真组织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扣1万元;“防火墙”工程达标验收不合格的,每个单位扣0.2万元。
(六)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每月扣除1万元滞纳金。
第四条 被扣保证金的使用
由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报州政府审批后执行。
(一)将当年被扣除保证金总额的20%,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每年根据州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用于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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