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2号)要求,州人民政府制定了《黔西南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黔西南州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新区、试验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一年组织一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组织,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文广局、州安监局、州城乡规划局、州工商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2月20日前对各县(市)、新区、试验区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七条 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拟定年度考核具体评分标准。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围绕年度考核具体评分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座谈走访、暗访调查、日常掌握等方式,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采用分值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将考核情况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优秀的予以奖励,对工作成绩较差的通报批评,对未完成的任务和存在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限时解决。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州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新区(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取消当年考评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黔西南州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火灾

预防

消防安全

源头管理

建立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严格消防安全事项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明确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的监管管理。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季节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制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对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整。

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制定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年度计划。

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党校、进景区“七进”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板块刊播消防公益信息。

针对农村、社区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纳入学生入学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完成“三级培训”任务。

消防

安全

基础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

完成年度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

公共消防

设 施

县级以上政府、建制镇、旅游文化村寨、工业园区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消防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

制定并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采取事业编制、公益岗位、合同制、驻勤民兵等形式发展消防文员和专职消防员,补充公安消防部队力量。

落实消防队伍各项保障。

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切实抓好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培训等工作。

灭火应急

救 援

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

消防

安全

责任

政府领导

责 任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评内容,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元、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

部门监管

责 任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宾馆、饭店、商城、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单位主体

责 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开展报告备案、检查、巡查、培训、演练等工作。

经费保障

地方财政足额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的业务经费和消防队(站)建设、车辆器材装备、多种形式队伍发展、信息化建设、消防宣传等经费。

责任追究

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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