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固政发[201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47号)要求,结合《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固政办发〔2011〕170号),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基本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火灾总量和亡人火灾事故保持较低水平。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速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我市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五)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六)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的双重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司法等部门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看守所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安监、工商、质检、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固原市消防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相关警种要树立“全警消防”理念,建立多警种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全警动员、分工协作、整体防控”的大消防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七)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各地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辖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各级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努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九)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制定城乡规划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职责,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加强消防产品检验。对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公安消防部门要推行消防产品信息跟踪办法,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住建、公安部门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黑名单”制度。

(十)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总结“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经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集生产、经营、住宿为一体)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庄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确保依法有效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发动全民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十一)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定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2012年,全市所有高层、地下建筑要建立“户籍化”的消防安全信息档案。2015年,在全市所有社区、行政村和社会单位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十二)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逐步建立淘汰机制。大力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十三)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整合资源,群防群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科学划分三级管理网格,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居民楼院、村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划分“小网格”。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综治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消防、安监部门和派出所履行依法监管职责,社区、村委会履行自防自治职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履行防消联勤职责,社会单位履行自主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网格化责任体系,实行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分包“大网格”,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分包“中网格”,行政村社区人员分包“小网格”的三级分包责任制,建立完善网格化排查治理、网格化宣传教育、网格化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以及各级综治、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的职责任务,保障网格精细化管理规范运行。加强网格化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依托城乡社区警务室、文化站等建立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室等。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队装备器材配备,在街道社区增设消火栓、居民社区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乡(镇)农村设置消防水池、取水点。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内容,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和达标验收标准,细化量化目标任务。2012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及社区、行政村实现“网格化”管理,明确每个网格的排查人员、任务及责任,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情况明,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四、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确保新建道路、工业园区要按编制的消防规划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保证不欠新账。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到2015年,力争全市所有建制镇消防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实有数达到98%以上,完好率达到100%;乡(镇)政府所在城镇按照国家标准逐年递增建设市政消火栓,并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设置消防取水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机井等“两用”(消防和民用)消防水源不少于3处。

(十五)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分别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倒塌等灾害事故应急联动演练不少于1次、2次,提高联动反应、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水平。加强全市消防特勤装备建设,研究制定《固原市2013—2015年消防特勤装备和消防监督装备建设规划》,购置照明、排烟、供气消防车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装备,实现各类消防车辆性能优越、结构合理,切实提高消防装备作战效能和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提高消防部队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攻坚作战能力。到2015年,建成固原市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分别购置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举高车,配置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结合市区发展规划和各地经济发展需要,新建普通消防站1个,置换重建或翻(扩)建消防站3个,新建消防综合训练馆3个,实现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的同时,逐步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积极发展壮大消防文员力量。将非现役消防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当地财政和社会保险体系,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制定出台《固原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和保障政策,加强专职消防队伍运行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2012年,全市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6支农村消防队,每队编制至少10名消防协警,配备1辆3.5吨消防车、1台手抬机动泵,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到2015年,力争全市30%的乡(镇)组建农村消防队,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221人、消防文员35人,全面提高城乡防控火灾和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十七)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加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十八)强化消防科学技术应用和研发。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火灾扑救、应急抢险救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推进消防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消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特别是针对化学危险品、高层地下建筑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防护、处置与救援的理论创新与技术研发,为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整合应急信息通信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信息数据库,有效对接市、县两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体化指挥平台。推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2013年、2014年全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联网率分别达到80%、100%。到2015年,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固原市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意见》(固公(消)发[2011]66号),完善和落实宣传、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制。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清真寺活动。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发展壮大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社区(行政村)定期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宣传教育网络。

(二十)加强消防教育培训。重视继续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要将消防常识纳入中小学和大专院校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保证每学期至少开设一节消防课,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等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防范火灾的意识。推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参加消防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二十一)加大消防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消防经费分类保障机制,加大消防投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贫困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和社会消防力量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员职业补助津贴等所需经费,实现市本级、各县(区)应将消防业务经费按地方财政收入的0.2%逐年增加。落实消防官兵每年人均基本支出3万元的标准。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实现消防事业的均衡化发展;大力支持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发展,鼓励捐资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各地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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