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卫政办发〔2012〕218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与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农村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为基础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为全面建设和谐富裕新中卫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壮大城市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力争年底完成中宁消防站置换重建工程和中宁消防站综合训练馆并投入使用。同时,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建立健全非现役消防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经费保障体系,力争全市今年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00人、消防文员不少于4人(沙坡头区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40人、消防文员不少于2人;中宁县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40人、消防文员不少于1人;海原县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0人、消防文员不少于1人)。
(三)巩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按照《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规范队伍的管理、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四)建立专(兼)职乡镇消防队伍。人口超过10万人的建制镇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村要组建兼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手抬机动泵等灭火器材,承担灭火救援任务。
(五)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行政村都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六)建立农村消防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2〕11号)精神,在沙坡头区兴仁镇(覆盖香山乡、蒿川乡)、宣和镇(覆盖永康镇)、常乐镇、镇罗镇(覆盖东园镇、柔远镇),中宁县大战场乡、鸣沙镇(覆盖白马乡)、余丁乡、喊叫水乡(覆盖徐套乡),海原县三河镇、关桥乡按标准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10支农村消防队。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机关、财政、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并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专职消防队伍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组建。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营房、有人员、有车辆、有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消防知识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划保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公安、财政、民政、建设等职能部门(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三)经费保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办法,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多方筹措资金,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应有作用。
(四)人员保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保障和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优解决医疗、工伤、抚恤待遇等问题。
(五)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车辆应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允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扑救责任区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六)加强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建设考评范畴,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及时完成建设任务、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视为消防工作不达标,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致使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促进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等形式,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