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全市目标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市委目督办和市政府目督办纳入各责任单位总成绩。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二)对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有: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情况占20分,季度检查督查结果占20分,年度考评结果占6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日常工作情况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掌握;季度检查督查结果依据每季度消防安全督查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评采取自查考评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及自查考评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12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考核评分表及自查考评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及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内容研究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评先授奖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的,交有权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开展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每半年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不少于一次,根据需要适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各级政府每年11月底针对本地消防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次年年初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不少于一次。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119消防奖”评选活动。

部门工作责任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各部门针对各自行业特点,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加强行业内部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各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上级部署及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单位主体责任

社会单位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

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责任追究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落实消防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源头监管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行政许可案件档案按要求永久保存。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政府每年根据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自主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上级部署及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按要求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工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落实每个街道(乡镇)每年不少于1万元、每个社区(行政村)每年不少于0.5万元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层综治、安监、民政、公安派出所力量对责任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所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及居(村)民小组完成网格化建设达标任务。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管理

贯彻执行《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全部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推动防控火灾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消防工作基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围绕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

对本地消防装备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制定装备配备规划,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经费。

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经费,确保每个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每年不少于1万元。

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评比内容,开展“零火灾”社区、村寨创建活动。

落实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消防工作职责,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

社区、村委会均建设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消防队伍能力建设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所有街道(乡镇)均按标准建立应急救援分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所有社区(行政村)均建立志愿消防队,可以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经费保障,完善非现役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体系。

消防信息化建设

将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

灭火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

创新社会消防管理

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农村消防工作、重点单位监管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创新管理措施。

经费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建立保障标准随各地财政增长适度递增及动态调标等机制。

宣传教育机制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及年度计划。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系列宣传活动,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力度。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

年度责任状规定的内容。

考核对象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备注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部门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情况

1.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2.财政部门将公安消防业务费、应急救援经费、日常消防装备费等编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根据需要拨付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城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加强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4.民政部门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

5.水利、农业、交运等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6.司法行政部门将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划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7.文物部门指导文物保护、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

9.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10.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11.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督促监管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年度责任状完成情况

年度责任状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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