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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曲靖消防卫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云政发[2007]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3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帮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4年来,共出动官兵2.7万人(次),出动车辆5千余台(次),扑救各类火灾2400余起,抢救被困人员165人,抢救和保护财产价值3.78亿元。特别是在贵昆铁路面店段隧道坍塌救援、陆良天然气井喷、昆曲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抢险等重大行动中,创造了多项重大抢险救援“零死亡”和一次成功记录。在总队的年终考核中,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连续4年排名全省第一,在岗位练兵大比武、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工作考核中,连续4年荣获全省第一名,涌现出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全国公安优秀基层单位”富源县公安消防大队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保障地方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激励士气,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曲靖消防卫士”荣誉称号。希望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广大官兵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向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学习,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为创建平安云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成绩。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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