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