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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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