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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