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彭水自治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抗御区域火灾风险能力,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管理、训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公消发〔2009〕7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
(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县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督导,各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后,应当报县人民政府验收并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所在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市公安消防总队,同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管理人员的任免及配备情况,应当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根据《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消防法》和《消防部队执勤岗位练兵训练大纲》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勤、训练、生活、灭火秩序。
(六)专兼职消防队伍必须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其它形式消防队伍也应落实值班人员和值班制度。
(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统一称谓、标识、服装,并实行统一管理。
(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船艇),应当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免收路桥等相关费用。
(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规范内务及库室设置,搞好车辆器材装备保养,做到整洁划一、规范正规,有条件的可参照县公安消防大队正规划建设部分标准执行。
(十)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全县专兼职消防队伍的督导每队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必须对督导情况通报1次并抄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总队,每年必须组织1次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的运动会。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落实较好,在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履行职责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表彰鼓励。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列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消防工作政绩考评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检查考核,推动落实。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完成好,防火灭火责任落实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好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训练
(十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加强体能、技能、技战术训练,必须熟悉辖区道路、交通水源状况,对辖区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重点部位必须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卡),并进行实地演练。
(十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并做好训练记录。
(十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规范防火档案和各类战训基础台账,做到各类表、簿、图、册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十六)县公安消防大队必须加大对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训练指导力度,每年必须举行2次以上的有公安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参加的联合演练,每年必须组织对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进行业务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三、使用
(十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除接受所在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调动外,还应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市消防总队的调度。
(十八)县公安消防大队应掌握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基本情况,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政府专职(兼职)消防队应纳入辖区作战体系,设置火警值班电话,纳入战斗编成。
(十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二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在本辖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十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当定期向主管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当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主管单位领导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
(二十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随时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县公安消防大队报告。当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派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在火灾扑救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应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统一指挥。在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二十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船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确实需要,需报经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同意。
(二十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县公安消防大队核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其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照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的解释权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上一条
目录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