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16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
二、对《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获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十四条。
(四)删去第十五条。
三、对《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影响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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