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在火灾事故中切实发挥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目前,各类建筑物除地震外受到的最大威胁就属火灾,尤其是在高层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如近两年发生的“4.25”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自建联排四层楼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5.1”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胜利路如家快捷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26人受伤;吉林“11.5”船营区商业大厦火灾、上海“11.15” 胶州路高层居民住宅楼火灾和沈阳“2.3”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这些火灾之所以蔓延迅猛,酿成大火,往往与建筑内自身的消防设施发挥的作用及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和规范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从源头上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为重点,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施工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擅自降低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一律从重处罚书,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对于性质恶劣的,由住建部门下达停止在河池市进行施工的处罚,并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
(二)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时,达到消防审核、备案范围的,应先由消防部门出具意见后,住建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的,消防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消防验收,并责成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三)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明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办结时限,对没有进行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以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为准)住建部门不予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及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建筑消防实施完好率
(一)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经营的监管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市面上销售的消防器材质量进行抽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工程,确保消防器材的质量,从源头上杜绝消防工程的质量问题。
(二)要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施的监管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前、施工中、竣工时和竣工后的监管工作,要经常对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整治,积极督促建筑使用者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对于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修复并定期保养。
(三)要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包代管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