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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工作的意见
(防政发〔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着力解决小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明显滞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人们防火意识的淡薄,抵御火灾的能力普遍较低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城镇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城镇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城镇消防工作的责任感
目前,我市的小城镇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的力度还不够,没有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市除7个重点镇外,其它小城镇都没有编制消防规划。同时,由于小城镇与远离消防站的,火灾发生后,往往无法及时组织有效扑救,容易小火酿成大灾。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通过国务院审批,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市各城镇将得益于此大环境,发展进一步加快,城镇规模将会快速扩大。加强城镇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己成为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和改进城镇消防工作显得更加紧迫和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快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中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火灾隐患不断增多,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的新形势下,切实贯彻城镇消防工作“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城镇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城镇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镇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抓出成效。各镇人民政府要把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协调处理好城镇规划与消防专业规划的关系,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消防工作全面纳入城镇整体发展规划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城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城镇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
三、落实规划,固本强基,大力推进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除7个重点镇外,我市的其它乡镇均没有编制消防规划。在未来1-3年内,没有编制消防规划乡镇要编制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消防规划。茅岭镇和已编制消防规划的7个全国重点镇,要在2008年内,全面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城镇消火栓建设。2008年,7个全国重点镇和茅岭镇要解决消火栓欠账问题,尽量在主要街道、商铺密集地段以及工厂企业周围视情况合理安装公共消火栓。对于新开发建设的街道,要按照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坚持路修到哪里,消火栓就安装到哪里。消火栓安装经费应由各镇政府具体负责,可根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财政投入与社会筹措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财政、受益单位和建设单位多头承担,切实保证城镇消火栓建设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保证其完整有效。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原则上由城镇供水部门负责。各城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专项经费,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城镇要按照以下任一种形式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一是组建一支具有固定人员、经费保障、设施齐备、具有一定战斗力的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人员不应少于10人,配备1辆轻便消防车、10条以上水带、5支以上水枪、10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管辖、保障经费并落实专门人员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用性训练和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二是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联防队伍组建治安联防消防队,由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配备1辆轻便消防车、水带、水枪、手提式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三是依托一定规模企业组建义务消防队伍,由镇政府和企业共同筹措资金配备轻便消防车、水带、水枪、手提式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使之成为保护本单位及邻近单位消防安全中坚力量。
2008年,企沙、江平、那良、茅岭、在妙镇要按以上任一种形式,组建城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走群防群治之路
一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消防工作具体指导。二是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把城镇消防工作作为日常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三是各城镇政府要加大对辖区的安全监管力度,要针对每年春、冬火灾多发季节,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对辖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四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居委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制度,通过制订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巡查等形式,提高城镇火灾防范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亦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城镇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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