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31日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地古城古镇消防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北海市珠海路全段(旺盛路入口至海关路入口),全长1.27公里。本市其他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居民、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
第三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及街区范围内房屋的房产所有者具体负责,居民、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将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机制。
第五条 市公安、安监、财政、住建、城管、工商、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北海老城保护开发办公室(北海老城保护开发办公室委托老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北海市珠海路旅游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负责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消防管理。
1.组织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志愿消防队,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练;
2.检查维护、建设与完善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消防设施;
3.开展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制定并与街区范围内经营者签订年度《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书》;
2.对街区范围内经营户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负责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制定并与街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签订《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2.对街区范围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
(二)负责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居民消防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宣传、教育及动员街区居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房产所有者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房产所有者是所属房屋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应监督承租者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经营或居住;
(三)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承租者的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承租者做好日常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九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街区内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应至少设置1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以建筑面积超过20平米的,每超过20平方应增配1具干粉灭火器;同时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配置其他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服从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整改火灾隐患;
(三)组织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参加街区志愿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演练;
(四)监督并制止经营场所内吸烟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承租者及其他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二)服从街区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将消防安全隐患带入街区建筑内。
第十一条 街区范围内任何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鼓励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众聚集场所是街区消防安全重点,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消防职责外,公共聚集场所经营者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因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房屋结构、地点以及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使街区内公众聚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场所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加以完善。
(二)公众聚集场所内部装修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场所内吊顶、厨房内顶部、墙面及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场所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厨房门应采用防火门。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三)公众聚集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如PVC电线套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并安装漏电、短路、过负荷保护等装置。
(四)公众聚集场所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在营业、活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拦、覆盖。
(五)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以及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公众聚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管理范围分别报北海老城保护开发办公室(北海老城保护开发办公室委托老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居委会、消防部门备案,同时应建立消防档案。
(七)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房产所有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房屋承租者)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场所员工上岗前及上岗后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并具备实践能力。
(八)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施行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
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建立防火巡查档案。
(九)下列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持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文化、环保、卫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1.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店、超市;
2.固定座位4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床位数3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
5.网吧、电脑休闲室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表演、展览场所。
第十三条 在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举办每场次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应做好以下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承办者除取得政府审查同意及到具体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大型活动承办者为安全责任人,应与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签订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应做好以下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有关报审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抽查,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举办类似焰火晚会等使用明火的活动;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在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燃放烟花、炮竹;
(三)未经消防安全和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对建筑进行改建和改造;
(四)超负荷用电,随意改变用电线路及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联合消防部门加强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的工作检查、考核和评比,对有以下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能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控制,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二)为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为北海市珠海路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工作献计献策,并有显著效果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由市公安、文化、消防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等基本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相关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消防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导致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室、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洗浴健身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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