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崇左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3日
崇左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崇左市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同步公布实施。
实行政府、部门两套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本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综治、发展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消防工作考核。
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从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考核工作组应当重点抽查被考核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消防工作考核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组织考核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二)考核工作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考核情况;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评价意见;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意见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以上含本数,下同),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连续3年消防工作考核为优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相关有功人员可以记功。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组织、不配合消防工作考核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工作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
(24分)政府部门责任
(19分)1. 建立完善考评体系:(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内容范围,每年确定、下达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签订工作责任状。(2)出台本级消防工作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考核体系,每年组织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组织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移交干部主管部门。(2分)
2. 政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消防工作的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2分)
3.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5分)
4. 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2分)
5.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下发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文件,开展部门联合整治行动,加强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办理力度。(2分)
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的文件、政策,督促指导公安机关加强消防监督检查。(3分)
7.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分)
单位责任
(5分)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9.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管理机制:(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落实“三项备案报告”制度。(3分)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要求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管理员,明确职责。(1分)
二、火灾预防
(33分)政策法规
(10分)1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1分)
12.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每五年结合实际编制消防发展规划,每两到三年编制消防重点建设目标。(2分)
13.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原有规划与消防发展不相适应的,要及时调整、修订。(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对下级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督查、检查。(5分)
14.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1分)
15.建立并落实本地区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1分)
二、火灾预防
(33分)审批管理
(13分)16.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建设:(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是否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情况;在发生较大火灾或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时,按照规定启动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2)定期公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2分)
17.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营业。(3分)
18.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城市老街区、城中村、传统商品集散地、“三合一”场所、边贸互市点等,制定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加大投入,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2)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联合审批把关,防止出现新的“三合一”场所,对已有“三合一”场所制定整治计划。(4分)
19.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1分)
20.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管理:(1)各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定性准确,无失控漏管。(2)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分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抽查,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4)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21.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相关服务,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及服务质量负责,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1分)
宣传培训教育
(10分)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2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2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有文件、有专门时段、有合作协议、有播出内容。(1分)
25.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有文件、有制度、有活动记录。(1分)
26.各县(市、区)政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有培训计划或培训通知,有培训记录。(2分)
27.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2分)
三、消防组织
(10分)协调管理机构
(5分)28.建立健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29.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辖区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划分为若干网格,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3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30.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1)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按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2)企事业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31.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22号)中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伤残抚恤待遇及标准,减免应急救援车船通行费等事项。(2分)
四、消防基础建设(17分)公共消防设施
(12分)32.各级政府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4分)
33.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制定消火栓、消防通信、城市消防车道管理规定。(1分)
3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装备、营房设施,按标准配齐配全消防车辆、器材装备。(3分)
35.完成消防特勤力量建设。(2分)
36.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任务。(2分)
经费保障
(5分)37.落实经费保障标准:(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22号)落实经费保障标准。(2)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发展规划和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出台项目建设经费需求规划并落实。(3)落实消火栓等维护保养经费。(4分)
38.加强贫困地区消防建设:(1)落实市政府安排的用于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建设项目资金。(2)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五、应急救援
(5分)队伍建设
(3分)39.加强救援队伍建设:(1)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各县(市、区)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并按要求配齐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2)建立政府应急救援平台,设立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实现多种通信方式。(3)消防指挥中心能与当地应急中心等应急联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4)开展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工作。(3分)
物资储备
(2分)40.加强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并按照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2分)
六、监督检查
(11分)隐患查处
(8分)41.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4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后15日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43.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按要求落实受理、登记、查处、答复、奖励等各项制度,设立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2分)
44.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分)
情况报告
(3分)4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3分)
备注:1. 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考核。
2. 辖区内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
3. 辖区内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4.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责任部门
一、消防安全责任(24分)
政府部门责任
(19分)1. 提请政府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每年牵头组织考核和表彰奖励,将考核结果转干部主管部门。(2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考核。(2分)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口负责
3.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每半年将消防工作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5分)公安、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文物、工商、旅游、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4.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2分)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下发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文件,细化各部门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各地加强消防产品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办理力度。(2分)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各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将消防工作纳入“一村一警”警务机制,纳入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绩效考评内容和对公安派出所的等级评定内容,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公安部门
7.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提请本级政府制订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依法追究各部门、各系统相关责任人员的消防工作责任。(3分)监察部门、法制办公室,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单位责任
(5分)
8. 制订单位“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标准,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四个能力”达标建设。 (1分)公安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9. 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1)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持证上岗。(2)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落实“三项备案报告”制度。(3)公安、人社等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3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10.督导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管理员职责、责任落实情况。(1分)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二、火灾预防
(33分)政策法规(10分)11.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章制度。 (2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办公室
12.提请本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五年结合实际编制消防发展规划,每两到三年编制消防重点建设目标。(3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
13.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1)城市和建制镇全部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原有规划与消防发展不相适应的,要及时调整、修订,相关部门具体组织编制、修订,并按规定报批、落实。(2)在审批各地城镇规划时,组织审查消防规划。(2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
14.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2分)科技、公安部门
15.建立热心消防公益事业集体和个人奖励制度,提请政法等部门将主动扑救火灾纳入社会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范畴。(1分)公安、民政部门
审批管理(13分)16.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1)相关部门联合部署、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等事宜。(2)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3)在发生较大火灾或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时,按照规定启动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4)定期公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2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部门
17.加强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管理:(1)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营业。 (2)检查涉及消防安全的本部门审批事项,规范本系统、本部门审批工作。(3分)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二、火灾预防
(33分)
审批管理(13分)18.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1)结合实际,针对城市老街区、城中村、传统商品集散地、“三合一”场所、连片木结构村寨等,提请本级政府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加大投入,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2)对新建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审批把关,防止出现新的“三合一”场所,对已有“三合一”场所制订整治计划。(3分)公安、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规划、市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口负责
19.推广使用符合国家防火技术规范、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外墙防火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
20.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1)按照自治区《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管理。 (2)督促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 (2分)公安部门、法制办公室,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21.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服务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依法查处。(2分)公安、民政部门
宣传培训教育
(10分)22.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公安、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电等部门
2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有方案制度、有工作职责、有督促指导、有检查指导。(2分)公安、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2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有文件、有专门时段、有合作协议、有播出内容。(1分)新闻出版、广电、公安部门
25.每年组织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有制度方案、有工作职责、有督导检查、有绩效考核。(1分)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
26.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1)各部门、单位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2)纳入《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规划和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3)相关部门按要求联合或单独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4)检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分)公安、教育、科学技术、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党校和行政学院管理部门
27.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情况。(1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
28.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1分)各行业系统主管、监管部门对口负责
三、消防组织
(10分)协调管理机构
(5分)29.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30.制定街道乡镇推行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每年下达网格化建设任务,并组织检查验收,督导检查各地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5分)31.在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中明确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目标,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落实情况。(3分)公安、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法制办公室、编办等部门
3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22号)落实政府专职队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有关规定,明确和落实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伤残抚恤待遇及标准,减免车船通行费等事项。(2分)财政、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总工会等部门
四、消防基础建设(17分)公共消防设施
(12分)33.落实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制定消火栓、消防通信、城市消防车道管理规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5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
34.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装备、营房设施,按标准配齐配全消防车辆、器材装备。(3分)财政、公安、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5.对照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完成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建立消防训练基地。(2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
36.落实消防信息化建设任务和消防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任务。(2分)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
经费保障(5分)37.落实经费保障:(1)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2〕122号),并建立“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项目支出按规划、计划实施”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2)根据消防发展规划和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制定项目建设经费需求规划并落实。(4分)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部门
38.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1分)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部门
五、应急救援
(5分)队伍建设(3分)39.加强救援队伍建设:(1)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并按要求配齐人员、车辆和器材装备。(2)建立政府应急救援平台,设立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实现多种通信方式。(3)消防指挥中心能与本地应急中心等应急联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开展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工作。(3分)应急办、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
物资储备(2分)40.提请本级政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并按照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2分)应急办、公安、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六、监督检查
(11分)隐患查处(8分)41.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在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42.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3.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达到规定标准,按要求落实受理、登记、查处、答复、奖励等各项制度,设立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2分)公安、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
44.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情况报告(3分)45.提请本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专题报告本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 (3分)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备注:1.适用于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的考核。
2.直接管辖的单位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
3.直接管辖的单位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4.直接管辖的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