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0日
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为应对高层建筑火灾整治的严峻形式,贯彻落实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8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排查整治,准确掌握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依法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全面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防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和第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全面整治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对在建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合法性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内部装修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高层建筑是否存在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为办公、商铺、仓库、加工厂房等“住改非”的情况。
3.摸清辖区在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掌握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要求其按标准施工,防止造成先天性隐患。
(二)建筑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工地使用彩钢板、安全防护网的情况
1.高层建筑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的办公用房及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4.在建高层建筑外的安全防护网是否按规定使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三)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1.高层建筑的层数、面积、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改变原验收时的情况。
2.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存在改变用途、堵塞、占用等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
1.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存在故障、损坏或瘫痪情况,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以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是否正常。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是否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防火门是否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设置、敷设是否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是否超标,安装是否规范。
2.高层建筑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存在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疏散通道楼梯等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是否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是否落实值班执勤和训练演练制度,是否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利用单位自身的楼宇电视、宣传栏等宣传高层火灾特点和逃生知识。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7.消防控制室是否按要求实施标准化达标建设,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电动车是否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门厅处违规停放、充电。
9.高层建筑是否违规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10.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按要求将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由李伟章副市长担任组长,冯学清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下设办公室,由支队长邓智勇担任主任,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是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要完善高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高层建筑,并督促整改;要加大经费投入,配置扑救高层建筑火灾所需的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综治网格化管理,并将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平安建设”和综治绩效考核内容,量化专兼职网格员开展综合整治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加强检查督导,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旧城、棚户区、老旧小区等改造项目中,对不燃材料外保温材料改造项目、城市管道燃气以及 “智慧城市”中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项目立项审批予以重点倾斜照顾。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建立本辖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高层建筑“住改非”问题的治理,具体负责对建筑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和夹芯彩钢板的监管,制定办法或规定督促高层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使用达到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将其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制度;积极推动老旧高层建筑在实施改造中,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增设消防设施,提升高层建筑物防技防水平。同时还要督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按照消防要求,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城市供水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高层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消火栓,并负责日常维护。
法制部门要对有关高层建筑消防立法工作予以支持,按照立法程序启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立法调研,并做好相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和违规设置广告牌遮挡防火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高层建筑违法乱搭乱建、“住改非”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调解决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建筑增设室外楼梯的问题。
工商部门应当对高层建筑内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营业场所,以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抄告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及时采取不予年审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等措施,督促整改。
电力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要求,加强对高层建筑的电力安全巡查、监管,及时整治电气超负荷使用等不安全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协调做好本辖区高层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消防业务上指导县区及各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派出所、村(居)委会及综治网格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村(居)委会要逐一督促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发动综治网格力量组织对辖区内高层建筑进行全面摸排整治,掌握消防安全状况,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要对辖区内高层建筑的管理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责任集中约谈,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
各部门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职,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部门年度重点任务,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分级开展拉网式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信息互通、会商研究、联合执法等实体化运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六、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
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21日至12月20日)
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
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七、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和可燃夹芯彩钢板构件
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对已安装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未出现材料破损的,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电气线路直接穿越外墙保温材料,应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建筑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采用夹芯金属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不燃等级。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对消防设施缺失的高层建筑,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及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对于高层小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消防设施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应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瘫痪关停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住改非”问题突出的高层建筑,要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问题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市政府采取书面警示、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公布曝光等方式,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规范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场所要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还应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六)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和消防控制室标准化建设达标创建工作。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
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单位应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十)严格责任追究
治理工作期间,要结合绩效考核,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因工作落实不力,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高层建筑火灾的,必须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由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吸取近几年国内外高层火灾经验教训,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主抓,明确职责任务,划定责任片区,组织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及时调度指挥将整治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整治难度大的高层建筑或区域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市、县两级政府要分级挂牌督办。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查实查清建筑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用好用足处罚、查封、三停等执法手段,存在问题及时抄告相应主管部门,重大典型安全问题,及时报告政府协调解决。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将适时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县(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县(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级各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一周内报送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小组(地址:北海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程磊,联系电话:2660573)。8月起,每月22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将工作总结报送综合治理小组。
附件:北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排查整治情况表
排查内容
排查单项
检查情况
备注
建筑合法性
1.建筑主体及内部装修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2.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3.建筑改建、扩建、用途变更是否办理合法消防手续。
建筑使用外墙保温装修材料及彩钢板的
情况
1.高层建筑外墙保温及装饰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建筑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高层建筑使用的彩钢板夹芯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防火分区与
平面设置
1.重点检查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用房、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等特殊人员密集场所层数、面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堵塞、占用的情况。
排查内容
排查单项
检查情况
备注
建筑消防
措施
1.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是否正常。
4.是否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安全疏散
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是否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防火门是否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排查内容
排查单项
检查情况
备注
电气燃气
管理
1.电气线路设置、敷设是否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是否超标,安装是否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是否采用管道供气。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5.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是否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雷电防护装置等技防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是否落实。特别是多产权单位,是否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能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