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百政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与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全市仅右江区、田东县建有公安消防中队,编配现役人员,其余各县均未成立专职消防队,部分县成立专职消防队却因人员、装备不达标而不形成战斗力,有的县因专职消防员兼顾治安巡逻队等工作而得不到正常的训练,很多火灾因扑救不及时酿成大灾。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 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委同意,现就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发〔2006〕15 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百色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县城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填补消防力量空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现役消防警力的基础上,招聘专职消防队员补充消防警力。到2008年底,未建有公安消防队的县(区)和新建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专职消防队,每站配备15-25人,与公安现役消防人员组成混编消防队,负责辖区的灭火与抢险救援。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各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建成5-8人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2009年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装备,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发〔2006〕15 号文件的要求,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重点是加强县(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招聘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拟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招收,并建立健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年人均最低保障经费1.5万元,包括队员的工资、福利、伙食补助、社会保险、个人基本装备和日常公务经费等费用。鼓励、提倡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企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根据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二)落实人员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合理编配混编公安消防队和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调遣外出执行任务时,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
(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有固定的营房、办公、训练和生活等设施。消防车(艇)要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为扑救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起火单位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四)落实考评验收。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区)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1. 百色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表(略)
2. 专职消防员年人均经费保障测算表(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