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徐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19号)和《徐州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年度考核办法和实际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订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省、市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查看等方式,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主管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下辖各镇、街道办事处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新城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徐州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