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已失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