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北京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失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