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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监督规定》的决定
(2015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监督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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