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云南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综合
分类:消防法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决定:
……
十四、云南省消防条例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一至十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