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改为告知承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目录(未涉及消防的内容略)
序号
名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中华人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直接取消审批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实行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