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总方针,建立符合纪律部队特点的严格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员管理贯彻依法管理,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消防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录
第四条 消防员招录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优先接收大专以上毕业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以及地方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入职训练
第八条 消防员入职训练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九条 新录用消防员参加为期1年的入职训练,以思想政治教育、作风纪律培养和技能体能训练为重点。
第十条 入职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思想不稳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培训合格的,正式签订接收协议。
第十一条 对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士兵,政府(企业)专职消防员以及具备消防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可结合其服役或工作期间所从事的岗位和时间,分类组织、按需施教、单独考核。
第四章 配备
第十二条 消防员严格依据编制进行配备。未编制消防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消防员;编制消防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消防员。
第十三条 配备消防员应当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消防院校毕业、特殊招录或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消防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
第十四条 消防员衔级比例按照初级57%、中级35%、高级8%进行配备。
第十五条 配备消防员优先保障基层单位。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因工作原因临时借用消防员必须严格控制,由支队以上单位正职领导审批,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消防员可办理调动。总队范围内调动,由总队政治机关批准;跨总队调动,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员政治机关批准;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队伍之间的调动,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
第五章 衔级晋升
第十七条 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级严格依据编制、计划、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的年度计划,由总队政治机关依据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报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消防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晋升二级、一级消防士和三级(二级)、一级消防长应分别取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四)经过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本衔级工作期内各个年度考核结果达到称职以上;
(六)晋升三级消防长,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 消防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按照基层推荐、机关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晋升:
(一)参加国际消防业务技能对抗比武取得名次的;
(二)参加全国性消防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前5名的;
(三)本衔级内获得二等功以上或3次三等功奖励的。
第六章 职务晋升
第二十三条 消防员职务由高至低为:站长(中队长)助理、分队长、副分队长、班长、副班长、消防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员提升副班长以上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二)业务技能突出;
(三) 群众基础良好;
(四)提升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分别满2年、4年、6年、8年、10年。
第二十五条 消防员职务一般实行逐级晋升,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站长(中队长)助理,由总队政治机关审批;
(二)分队长、副分队长,由支队政治机关审批;
(三)班长、副班长,由站(中队)正职领导审批。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消防员培训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注重质量效益的原则,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衔级晋升培训、职务晋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消防员衔级晋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晋升三级、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组织;晋升一级、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组织;晋升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组织。
第二十八条 消防员职务晋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晋升副班长、班长的,由支队组织;晋升副分队长、分队长的,由总队组织;晋升站长(中队长)助理的,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组织。
第二十九条 消防员应定期参加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达到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第八章 考核考察
第三十条 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政治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消防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消防员日常政治思想、业务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任务等实行全程量化管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考察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消防员年度考核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消防员的晋升考察,由具有相应晋升批准权限单位的正职机关组织,应当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等成果,可与年度考核合并实施。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坚持突出政治要求,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原则。
第三十五条 对消防员的奖励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消防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对消防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章 教育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应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加强理想信念、职业使命和光荣传统教育,确保消防员队伍绝对忠诚可靠。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话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消防员在工作态度、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第四十条 消防员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消防员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意识。
第四十一条 支队每季度、总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员教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纠正问题。
第十一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消防员实行工资制。消防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
第四十三条 消防员按照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十四条 消防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孕产假、护理假、婚假、事假、病假以及疗养等。
第四十五条 消防员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遇有等级战备、重大灾难事故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等任务结束后,基层单位在确保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消防员调休。
第十二章 退出
第四十七条 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经组织批准的,安排退出。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不满12年、需要安排退出的消防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等条件,需要安排退出的消防员,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第五十条 消防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消防员退休批准权限以及管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具有相应任免权限的政治机关批准,予以辞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十二条 消防员辞职,应当向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政治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不满五年的,不得辞职。
第五十三条 开除消防员的条件、情形、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辞职或辞退的消防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不列入政府安置范围,不发放消防员退出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配备标准(试行)(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