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公消〔2012〕161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切实打造一支执法为民的公安消防队伍,总队决定自2012年9月5日至10月4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组织实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队专项治理办公室联系。各地总结汇报材料于10月15日上班前报总队防火部监督管理处。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专项办联系人:倪岳然;联系电话:020-87119076)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建设工程 工作 方案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2年09月05日印发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端正执法理念,整顿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打造一支便民、利民、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根据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自2012年9月5日至10月4日,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集中整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不公、不正、不廉之风,畅通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绿色消防服务通道。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消防执法服务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达到“四个严禁”要求,即严禁抬高门槛、严禁超时审批、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各支队军政主官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队成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牛跃光
副组长:林炳荣、卢小平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队防火监督部。办公室主任由罗云庆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胜、肖蓉、洪声隆、庄友乾担任。办公室成员:李汉全、吴和俊、钟蔚彬、陈小公、王毅、梁军、高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业务受理窗口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关于明确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单位警务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的要求,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落实警务公开要求。
1、提高业务受理窗口受理人员素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警担任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升解答群众业务咨询的服务水平,提高业务受理窗口办事效率。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要求。
2、规范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办理行为。各项消防行政许可必须统一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和办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自动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可按照申报内部装修工程的有关要求独立受理和审批。业务办结的,除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给申请人外,应增设快递邮寄法律文书的服务。快递邮寄法律文书服务应在发出的业务办理回执单上明确标识,供申请人自行选择。申请人在网上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可不加盖窗口业务受理印章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章。
3、落实业务受理窗口廉政监督要求。各支队业务受理窗口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告省、市两级消防纪检机构及支队军政主官办公电话,接受申请人监督。应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04号)的要求,迅速清理擅自增设的业务受理前置条件。业务受理窗口明显位置应摆放《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意见反馈表》(附件1),供群众填写邮寄。
(二)简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1、减少前置条件。总队积极协调省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取消部分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的前置条件。
2、缩小备案范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含内部装修)、扩建工程,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3、减免行政审批项目。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的,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原则上与其消防验收同时进行,法律文书同步发出。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1、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情况削减内部审批环节,缩减法律文书内部审批流转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非技术复核岗位的科室、处室副职原则上不参与法律文书内部流转签发。
2、落实法律文书签发要求。各支队主官严禁签发或复核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所有法律文书必须于签发当日盖章,当日放于业务受理窗口,并于当日通知业务申请人员领取。通知情况要在送达登记本上做好相关记录。如业务申请人员选择快递服务,快递必须在法律文书盖章当日发出,并将快递底单存入执法档案。
3、提高一次性办结率。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出具合格意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全部存在的问题。
(四)打造重点工程项目绿色服务通道。
1、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开设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消防业务申报,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当事人申报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业务时,通过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重点工程项目e网直通栏目录入,进行预受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如输油、输气、电力、轨道交通等工程),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可暂提供国家或省级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予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并于消防行政许可后督促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建立重点工程联络员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制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辖区重点工程项目的联络工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在消防工作开展和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缩减消防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对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各支队应按照当地政府关于重点工程项目服务的要求,缩短项目审批时限,且缩减时间不得少于现有法定办理时限的20%。
(五)规范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的管理。
严格对专家评审项目的管理。对于不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设工程,支队一律不得同意其组织专家评审的申请,并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于属于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支队必须先予以受理,录入消防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并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组织专家评审,严禁以专家评审为由拖延业务办理时限。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
(六)建立回访和复核制度。
对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发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时,一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意见反馈表》。总队政治部纪检督察处每季度对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填写《群众满意度测评问卷》(附件2)。总队防火部监督管理处每年抽取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5%进行抽查复核。对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支队要建立抽查回访制度,落实切实可行的回访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至9月7日)
总队、各支队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组织所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化建设有关规章制度。
(二)自查自改阶段(9月8日至9月23日)
各支队认真对照方案确定的专项治理内容和措施,组织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梳理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项分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特别突出的单位和重点问题,落实支队主官督办制度,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支队纪委进行全程跟踪督办,确保问题逐一整改到位。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24日至9月28日)
总队纪委、防火监督部将组成三个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到年终支队级班子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对于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开展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巩固提高阶段。(9月29日至10月4日)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巩固成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化监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各支队、大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队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七个一律”,严格责任追究。今后,凡是业务受理窗口存在有案不受或未按要求落实补正告知要求的,一律追究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责任;凡是业务办理审批过程不规范的,一律追究业务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凡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未落实理由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一律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凡是业务办理超期或办理结果未按要求送达的,首次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凡是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未按要求缩短办理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的,一律追究支队、大队主要领导责任;凡是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凡是存在指定消防工程、吃拿卡要等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实效。总队将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督查、调研走访的方式,深入业务受理窗口、基层执法单位和社会单位,对各地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新发生问题、引起信访投诉或者对此前发生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一律从严追究责任。各支队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分类指导、滚动排查、跟踪检查,防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抓常有、边整边冒,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四)完善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各支队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的同时,要着眼于执法规范化长效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窗口受理、业务审批程序、办理结果告知送达、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狠抓执法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着力从源头上、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执法,长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不断提升执法为民水平。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汇报材料于10月15日前及时报总队专项治理办公室。
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意见反馈表
2.群众满意度测评问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意见反馈表
各有关单位:
我省消防部队始终将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标准。我们印制此意见反馈表,其目的是加强与社会各界信息沟通,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真正体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请按要求填写此表,邮寄或传真至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电话:020-87119073,传真:020-87119078),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省消防总队监督管理处,邮编:510640。
对各单位反映的工作意见,我们将按程序进行处理落实,并承诺对有关信息保密。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一、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审核人员 评价
序号
审核项目
是
否
1
审核意见是否高于规范要求
2
审核意见是否低于规范要求
3
审核意见是否全面
4
工程审核是否按时限完成
5
审核人员是否依法执法
6
审核人员服务态度是否良好
7
审核人员廉政自律情况是否良好
二、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和验收人员 评价
序号
验收项目
是
否
1
验收组是否创造良好验收气氛
2
要求整改项目是否与事实相符
3
参与的各单位是否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
4
验收结论是否全面反映消防工程实际情况
5
工程验收是否按时限完成
6
验收人员是否依法执法
7
验收人员服务态度是否良好
8
验收人员廉政自律情况是否良好
三、申诉、建议和意见
回邮地址及邮编: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此表复印有效)
群众满意度测评问卷
项目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结 果
有
无
便民利民工作落实情况
1.是否落实已向社会公布的消防便民利民措施
2.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否给予及时办理
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业务
4.是否能够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和其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5.在办理消防业务工作中是否做到热情答复群众提问、解决群众问题
遵纪守法情况
6.是否有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的情况
7.是否有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现象
8.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是否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的现象
9.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是否有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的现象
10.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配偶、子女是否有在其工作单位辖区内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现象
说明:请根据一年来,辖区消防监督人员是否有上述所列情况,在对应的栏目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