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2月28日
天津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消防执法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精简行政审批职能,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社会进行公告,不再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政务服务办)
(二)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依托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等实行容缺后补、预约办理等便利化措施,依托市政务服务办综合受理窗口等途径实行绿色通道、一对一专办、智能导办等服务方式。制定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工作便民利企措施,推行邮政或快递送达、同城通办、跨层联办等服务方式。(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政务服务办)
(三)开放基层消防队站,提升消防常识宣传教育能力。发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作用,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火灾报警、火灾扑救等教育功能。(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诚信体系效能
(四)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对未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诺、承诺失实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五)加强对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
(六)建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推广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建立健全与消防监督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等,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实现消防监督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八)在年度检查计划外,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重点监管。从严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切实整改销案一批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九)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开展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应急局)开展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十)制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研发天津消防举报投诉智能化应用程序(APP)、96119微信小程序等。搭建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智能化云平台。(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财政局)
(十一)深入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实现与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的共享共治。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倒查。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将监督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
三、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细化消防执法标准
(十四)制定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大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检查力度,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执法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制度。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等的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检查发现未经法律审核即作出执法决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十六)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对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监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十七)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明确公示公开内容、程序、监督和保障措施,将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十八)落实消防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要求,按规定及时调整和交流达到规定年限的消防执法人员。(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四、严肃执法责任追究,从严落实职业规范
(十九)严格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认真调查处理消防部门各类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办理案件。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一)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消防人员职业规范和回避制度,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二)开展消防执法等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辞职和离退休干部从业调查,按规定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三)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完全脱钩。对消防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完全分离情况进行再梳理,实现与消防行业协会彻底脱钩。(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协会)
(二十四)建立并完善对消防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机制,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和措施。(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协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五)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消防执法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十六)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提请修改《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规、规章,加快本市消防工作相关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
(二十七)将有关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纳入相关教育培训内容,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
(二十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将由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职能划转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衔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单位)
(二十九)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将消防执法改革的各项任务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
厅,市监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