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青消[202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管理。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执勤管训体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政府专职队伍人员招聘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申报烈士人员牺牲情节的调查审核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灭火救援任务,统筹考虑在队值班和备勤人员,综合测算消防站应配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数量,科学编制人力资源规划和用人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招聘,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聘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2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同等条件下,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2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格或专门技能。
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省消防救援总队批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第七条 省级和地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应统一组织政府专职消
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入职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原则上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 县 (区、 市)工作,如选择服从调剂,可在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进行工作调配。有专职消防队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不经培训直接考核,合格者录用,免试用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入职培训时间(试用期)为6个月,消防文员入职培训时间为1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含入职培训时间),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定级。对工作满1年以上,工作表现评定为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同等招聘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第八条 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符合《中华人员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劳动合同:
(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单位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六)法律、 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收回工作证和制式服装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章 工资待遇及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构成。
(一)基本工资。 按照2019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
(二)津贴补贴。由岗位补贴、艰苦地区工作补贴、消防救援执勤补贴构成。
1、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实行“一岗一薪”,其中:站级正职600元/月,站级副职400元/月,班长280元/月,副班长、驾驶员、装备技师200元/月,其他人员150元/月。
2、艰苦地区工作补贴。
3、消防救援执勤补贴。仅限执行24小时备勤任务的人员享受,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奖金。由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综合考评奖构成。
1、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年终综合考评奖。依据全年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工作责任中的表现,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消防文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构成。
(一)基本工资。参照全省人均工资水平及市场物价等因素确定,随我省经济发展适当进行调整。
(二)津贴补贴 ( 艰苦地区工作补贴)。
(三)奖金。由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综合考评奖构成。
1、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消防文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2、年终综合考评奖。依据全年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工作责任中的表现,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基本工资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同步调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及消防文员年终综合考评奖随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享受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执行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伙食标准,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休假不退伙食费。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所属单位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资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州县政府承担,省财政通过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基本工资的40%补助,并列入以后年度固定补助基数。各市州县政府保障省级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 以及工资动态调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标准足额供应业务费、服装费、伙食费等相关保障经费。
第四章 综合待遇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参与灭火、抢险救援、重大活动安保等任务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表彰奖励名额。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第二十一条 各地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人员优抚优待政策时,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纳入优抚优待对象范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非长期离岗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工)受伤,所属单位应及时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因公(工)或见义勇为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或者家属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五章 队伍建设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在队站建设、力量布局、管理训练、执勤备战、调度指挥等方面, 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实施、协调推进,构建优势互补、力量互通、紧密衔接、集约高效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二)提高能力,人才优先。坚持职业化方向,强化素质建设,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为核心,建立完善人才招聘、评价、发展的职业上升通道,最大限度吸引和涵养人才,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三)强化保障,落实待遇。立足高危职业特点、鲜明公益属性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完善用工保险、权益保障、奖励激励、伤残抚恤等保障机制,增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吸引力。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制度规定,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纪管理,强化日常和定期考核考评,并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晋级、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与薪酬待遇挂钩,及时奖优罚劣、兑现奖惩,将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消防救援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建立健全执勤训练和应急通信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值班制度,合理确定值班、备勤、休息人员数量。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享受休息休假,因公未休息休假的,应安排补休。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工作,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出职业化特点,强化按岗施训,建立共同训练与自主训练相结合的弹性训练模式,明确训练内容、目标要求、考核标准、达标时限,定期组织达标考核,并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地化轮训制度。
第三十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要求,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制发工作证件和服装。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消防员消防救援衔编制、工作年限、批准权限、降级和取消的相关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五级、 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岗位的相关规定分别参照消防员消防救援衔的预备消防士、四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一级消防士执行;一级岗位为最高等级,一级岗位任职期满后,继续从事一级岗位工作年限不作限制。消防文员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按照岗位所需专业资质等级,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高级以上,每级工作年限不作限制。各岗位等级内的结构比例,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本级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经过晋级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后,在规定的晋级比例内,岗位等级逐级晋升;消防文员在本级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符合新一级岗位等级任职要求后,由个人申请、组织审核,调整为新一级岗位等级。岗位等级确定和晋升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一年内,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指挥员应取得中级以上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应岗位资格。消防文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4日起施行。
附表: 1、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艰苦地区工作补贴标准表
3、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救援执勤补贴标准表
4、消防文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5、消防文员艰苦地区工作补贴标准表
6、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终综合考评奖标准表
7、消防文员年终综合考评奖标准表
附表1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 元/ 月
岗位等级
档差标准
1 档
2 档
3 档
4 档
5 档
6 档
7 档
8 档
9 档
10 档
11 档
12 档
13 档
14 档
一级
100
4300
4400
4500
4600
4700
4800
4900
5000
5100
5200
5300
5400
二级
85
4100
4185
4270
4355
4440
4525
4610
4695
4780
4865
4950
5035
三级
70
3900
3970
4040
4110
4180
4250
4320
4390
4460
4530
四级
55
3700
3755
3810
3865
3920
3975
4030
4085
4140
4195
五级
40
3500
3540
3580
备注
晋升岗位等级后,从晋升的次月起,在原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所晋岗位等级1个档差标准后,进入相应的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的档次标准。
附表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艰苦地区工作补贴标准表
单位: 元/ 月
地区类别
标准
岗位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一级
235
435
635
835
1035
1235
二级
185
285
385
485
585
685
三级
四级
135
185
235
285
335
385
附表3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救援执勤补贴标准表
单位: 元/ 天
地 区 类 别
标 准
艰苦边远一、 二类区
50
艰苦边远三、 四类区
65
艰苦边远五、 六类区
80
附表4
消防文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 元/ 月
岗位等级
基本工资
年度定期增资
高级以上
7000
100
高 级
6000
中 级
5000
初 级
4000
附表5
消防文员艰苦地区工作补贴标准表
地区类别
标准
岗位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高级及以上
235
435
635
835
1035
1235
中级
195
285
385
485
585
685
初级
135
185
235
285
335
385
附表6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终综合考评奖标准表
单位: 元/ 年
考评等级
地区类别
考评等级 标准
标准
地区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优秀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良好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称职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附表7
消防文员年终综合考评奖标准表
单位: 元/ 年
地区类别
标准
考评等级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优秀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良好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称职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