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
(济建消字〔2020〕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至各区、县(功能区),望各区、县(功能区)做好承接工作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6月30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实行在哪一层级立项,项目后续报批手续就在哪一级‘全链条’完成”的要求,属于市级立项的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属于区、县(功能区)立项的工程,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关于2019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的遗留工程。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原工程属于市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原工程属于区、县(功能区)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由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三、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原则上除2019年6月30日起已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工作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以外,尚未承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工作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21年1月1日正式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整事项承接落实工作,保障行政权力顺畅运行,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各区、县(功能区)与市相统一,切实做到“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采取随机抽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