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永红
2019年12月28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内容。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新建市政道路工程按照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市政消火栓新建、补建、改建应当纳入当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市政消火栓新建、补建、改建维护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工分别负责。”
四、第十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计划,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
“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编制补建、改建方案,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消火栓建设完成后,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林区、含有林区的A级旅游景区等区域,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指导。”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水源设施检查,发现损坏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单位维护、维修。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需要补建、改建消防水源设施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往消防水源设施的已建道路畅通,不得批准设置或者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限宽、限高的固定设施。因道路损坏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及时维修。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通往消防水源的道路出现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
八、将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