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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六:杭州市聂某某、马某某、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案情与裁判 2021年5月11日,杭州钱塘医疗门诊部出现闪光和燃烧,后现场形成稳定的燃烧和明显的浓烟。火势由二楼门诊部西药房蔓延至大厅收银台,明火高温将收银台边通往疏散楼梯间的玻璃门烧损,热烟气迅速通过疏散楼梯向上蔓延至位于5楼、6楼的杭州柏轩酒店有限公司长租公寓(花麦地酒店公寓)内走道,进而从各公寓租户门缝蔓延至房间,导致董某某和王某某死亡,苟某某等多人受伤,并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33287元。经认定,杭州钱塘医疗门诊部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系电气故障。
经查,被告人聂某某、马某某作为该门诊部出资人,直接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备案,对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杭州柏轩酒店有限公司(花麦地酒店公寓)法定代表人、股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擅自将办公性质的5楼用房用于长租公寓对外出租,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装修备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某某、马某某、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西湖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聂某某、马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简评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案所涉火灾事故发生前,确有相关消防部门人员对该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地进行检查,但该次检查并非正式检查,检查人员既未出具正式的责令整改文书,又未通知明确的整改期限要求,同时行为人在上述检查后已针对部分隐患进行了整改,而其余隐患的整改在短时间内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故本案难以认定行为人拒绝执行改正措施。此外,由于本案上述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最终认定三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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