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之九:孙某某与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行政救助纠纷案——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消防救助行为应当被社会尊重和感恩
发布部门:中高级人民法院
效力等级:指导性案例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涉消典型案例
分类:消防法律
丰台法院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之九:孙某某与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行政救助纠纷案——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消防救助行为应当被社会尊重和感恩
行政庭
团队成员
主审法官 郑文静
法官助理 王培松
书记员 姜尚言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一家五口居住于丰台区某小区,2017年10月13日下午2点20分室内突然失火,妻儿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其妻子因深度烧伤不治离世。原告认为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没有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接到火警没有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没有全力抢救人员生命,没有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延误救人时间三十多分钟,是造成家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在此次失火案中行动迟缓、指挥不当、不按科学手段以抢救生命为先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是其实施的执勤战斗行动,是一种带有救助性质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消防队员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救助行为被社会广为称赞,理应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尊重。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北京市某某消防支队未尽到行政管理职责为由要求对消防支队追责。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一方面紧扣行政诉讼基本法理,再次重申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消防支队实施的灭火及应急救援行为给予明确定性,针对社会大众对本就具有救助性质的消防队员行为具有不合理期待和部分道德苛责要求的现象进行了回应,助力营造感恩有爱、和谐稳定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