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府〔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经济发达、人民幸福、文明和谐、生态优美新肇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到2015年,“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10万人火灾死亡率不超过0.19。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统称社会单位,专指建构筑物的使用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成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力资源、装备、设施等投入。各社会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12月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为更新、维护、维修消防设施提供依据。2013年底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落实管理和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上岗。
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公共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服务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确保建筑工程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其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活动终身负责。
各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每年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消防维保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于具备自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资质或相应条件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社会单位,在确保维保器材、人员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进行维护保养)。消防维保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有专用的办公场所,按标准配齐与资质等级相对应的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手册》的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13年,每个消防维保机构要有一半技术人员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2014年,所有消防维保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
(二)强化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每季度第一个月要组织行业消防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行业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消防安全问题,保障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1月20日前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行业评估报告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粤府〔2012〕114号文、《肇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章程》和《肇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供水、通信等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消防取水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屋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广新、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或取消其评级资格。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经要求整改仍不整改的,可依法中止供电。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三)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肇庆”考核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组织消防、应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卫生、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1次大型消防联合演练,每年至少1次将消防工作列为政府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民公共消防安全意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出租屋、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监管。2012年底前,要对辖区单位场所全部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2013年底前建立消防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监管。2014年底前,各行政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四)严格落实领导责任。按照粤府〔2012〕114号文要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一责任人每季度听取1次消防工作专题汇报,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春节、国庆前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主要责任人每季度第一个月要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年5月底前组织研究消防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作专题汇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并及时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五)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建立全民参与的“96119”有奖举报机制,广泛宣传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健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长效机制,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其整改和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既有建筑物和场所,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有效的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切实改善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六)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居(村)委员会,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由安监所、工商所、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和任务。2012年底,全市40%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5年底要达到100%。
加快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等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加入“肇庆市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社会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诚信体系,实时向社会公开单位消防安全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和自行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实时全部在“广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肇庆市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市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查,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2013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和自行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要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情况实时录入“广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和“肇庆市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身份证”制度。
(七)推行消防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2012年底前,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核中的消防技术审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程序审查和行政审批。承担消防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内负责消防技术审查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现行的国家和省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诚信体系、制度和诚信信息公开平台,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管,发现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及时将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应依法进行处罚。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肇庆市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每年5月12日及11月9日11时09分,组织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开展广泛的全民消防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在每学期第1天和最后1天各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1次所有师生参与的应急疏散演练。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行政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辖区群众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在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2013年底前要完成市一级消防应急科普基地的选址及立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及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四、全面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编制、修订消防规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消防站和消防水源。市、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肇庆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和本辖区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制定消防站新建、改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尽快解决消防站欠账问题。“十二五”规划期间,各县(市、区)应在保持现有消防站的基础上至少完成2个消防站控地任务、肇庆高新区至少完成4个消防站控地任务。其中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肇庆高新区在保留现有消防站的基础上应分别完成新建1个消防站任务。2014年底前,四会市在保留现有队址、规模的基础上应至少完成新建2个消防队站任务。城区和乡镇中心区应按规定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中城乡建成区(含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9个/平方公里,人口密集区域(人口密度≥1万人/平方公里)应当按照150米保护半径的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消火栓。西江、绥江、贺江等河流或支流流经的城区应在沿岸建设不少于3个消防取水口(码头),流经的乡镇(街道)以及远离乡镇(街道)的大型企业应建设不少于1个消防取水口(码头)。
(十)加强装备、经费保障力度。2012年底前市公安消防局组织编制我市装备建设整体规划,逐年推进全市消防装备建设。2013年,广宁、睦岗消防中队要配备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端州、四会、怀集消防中队要配备适合老街区救援的小型消防车,全市所有执勤中队配齐18项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2014年,市特勤、高要、四会消防中队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比功率>12 kW/t、载水量>15吨),肇庆高新区中队要配备化学事故救援消防车,全市所有执勤中队配齐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并实现防护装备双份配备;2015年,高要消防中队要配备1台51米的登高平台车,市特勤消防中队要配备1台举高喷射消防车(举升高度≥25米),全市执勤消防中队配齐应急救援攻坚队伍装备。
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持全市各级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每年递增,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的消防装备经费。
(十一)发展壮大消防力量。“十二五”期间,未设现役队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到2013年,每个镇要至少建立1支志愿消防队,至少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1台消防摩托车或小型运输车、8盘水带、1把消防钩、10具灭火器,联系2台农用泵及4台农药喷洒器具,进行联合灭火救援。继续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充实执勤实力,到2013年,全市职业消防人员应达到520人(含现役320人、市本级合同制消防员60人),专(兼)职消防人员达到540人;到2015年,全市职业消防人员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各增加100人。各级政府应落实专职消防队年度考核评级和志愿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制度。
五、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肇庆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任务分解表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附件
肇庆市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任务分解表
总项
分 项
子 项
主要责任单位(人)
参与部门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 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单位成立相应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力资源、装备、设施、等投入。
市公安消防局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局、市城乡规划局
2. 各社会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12月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为更新、维护、维修消防设施提供依据。
3. 2013年底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落实管理和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上岗。
4. 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公共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5. 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服务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6.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 各社会单位每年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消防维保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于具备自行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资质或相应条件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社会单位,在确保维保器材、人员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专业承包资质,具备相应的条件,按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强化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8.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9. 每季度第一个月要组织行业消防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行业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和消防安全问题,保障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10. 每年11月20日前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行业评估报告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1.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12. 依法切实加强对行业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13.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两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级政府
市公安消防局
14. 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肇庆”考核内容。每季度至少1次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组织消防、应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卫生、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1次大型消防联合演练,每年至少1次将消防工作列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
各级政府
消防、应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卫生、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部门
15. 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
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6. 负责“三小”场所、出租屋、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监管。2012年底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单位场所排查一遍并建立工作台账;2013年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老街区的消防安全监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各行政村(社区)
17. 2013年底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
各行政村(社区)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
18. 要按照粤府〔2012〕114号文要求,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
各级政府
19. 每季度听取1次消防工作专题汇报,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参加春节、国庆前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0. 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
21. 每季度第一个月要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年5月底前组织研究消防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作专题汇报。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22.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领导
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23. 建立全民参与的“96119”有奖举报机制,广泛宣传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24.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25. 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解决既有建筑物和场所的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有效的消防安全评估,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切实改善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26. 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由安监所、工商所、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和任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
27. 逐一明确“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和任务。至2012年底,40%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5年底要达到100%。
28. 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等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2014年底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加入“肇庆市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管理系统”。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29. 完善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实时向社会公开单位消防安全状态,全面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和自行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实时全部在“广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肇庆市消防安全户籍化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市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查,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30. 2013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和自行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单位要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情况全部录入“广东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平台”,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身份证”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
推行消防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
31. 2012年底前,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核中的消防技术审查,消防部门负责程序审查和行政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2. 严格落实《肇庆市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每年5月12日及11月9日11时09分,组织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时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并开展广泛的全民消防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新区管委会,市精神文明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旅游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水务集团、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3.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34.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高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市文广新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相关委办局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35.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要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要在每学期第1天和最后1天上1堂消防课,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市教育局
36. 全市消防按照重点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参与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行政村(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辖区群众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37. 2013年底前要完成市一级消防应急科普基地的选址及立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市级及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办(相关委办局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38. 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编制、修订消防规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消防站和消防水源。
市城乡规划局
39. “十二五”规划期间,各县(市、区)应至少完成2个消防站控地任务、肇庆高新区至少完成4个消防站控地任务。其中肇庆高新区、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在保留现有消防站的基础上应完成新建1个消防站任务,2014年底前,四会市在保留现有队址、规模的基础上应至少完成新建2个消防队站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
40. 城区、乡镇中心区应按规定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中城乡镇建成区(含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覆盖率达到9个/平方公里,人口密集区域(人口密度≥1万人/平方公里)应当按照150米保护半径的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消火栓。西江、绥江、贺江等河流或支流流经的城区应在沿岸建设不少于3个消防取水口(码头),流经的乡镇(街道)以及远离乡镇(街道)的大型企业应建设不少于1个消防取水口(码头)。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局
市、各县(市、区)财政局
加强装备、经费保障力度
41. 制定消防装备建设整体规划,逐年推进全市消防装备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市、各县(市、区)财政局
42. 2013年,广宁、睦岗消防中队要配备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端州、四会、怀集消防中队要配备适合小巷救援的小型消防车,全市所有执勤中队配齐18项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2014年,市特勤、高要、四会消防中队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比功率>12 kW/t、载水量>15吨),高新区中队要配备化学事故救援消防车,全市所有执勤中队配齐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并实现防护装备双份配备;2015年,高要消防中队要配备1台51米的登高平台车,市特勤消防中队要配备1台举高喷射消防车(举升高度≥25米),全市执勤消防中队配齐应急救援攻坚队伍装备。
43. 保持全市各级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每年递增,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
44. 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的消防装备经费。
发展壮大消防力量
45. “十二五”期间,未设现役队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到2013年,每个镇要至少建立1支志愿消防队,至少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1台消防摩托车或小型运输车、8盘水带、1把消防钩、10具灭火器,联系2台农用泵及4台农药喷洒器具,进行联合灭火救援。
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6. 到2013年,全市职业消防人员应达到520人(含现役320人、市本级合同制消防员60人),专(兼)职消防人员达到540人;到2015年,全市职业消防人员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各增加100人。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委办局按照法定职责抓好落实)
47. 各级政府应落实专职消防队年度考核评级和志愿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消防局
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48. 严格开展检查考评。
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局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各职能部门
49.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