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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

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

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

(2005 年 7 月 27 日 公法〔2005〕241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界定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请示》(新公十三〔2005〕26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39 号)第二条第(五)项是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该项所规定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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