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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沧州核燃料产业园区建设工程

消防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5 年 9 月 21 日 公消〔2015〕248 号)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沧州核燃料产业园区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消防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消)〔2015〕130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属于民用核设施;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包括对核设施的建造、运行等实施许可和监督。 

二、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核设施建设工程未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管范围。 

三、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沧州核燃料产业园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不属于核设施的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范围。 

综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沧州核燃料产业园区内的核设施,依法不应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监督;对沧州核燃料产业园区内不属于核设施的建设工程和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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