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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

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9 月 9 日 公消〔2013〕239 号)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列举的场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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