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国务院部委
效力等级:部门文件
时效性:有效
是否常用:否
调整内容:消防监督检查
分类:消防法律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
使用性质的答复意见
(2013 年 9 月 9 日 公消〔2013〕239 号)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如何认定典当行业经营场所使用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列举的场所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