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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对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建筑

单独履行消防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2 年 2 月 28 日 公消〔2012〕56 号)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通过拍卖形式取得合法产权的局部建筑能否单独履行建审程序的请示》(吉公消总字〔2012〕25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但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与非使用区域必须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应当取得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能够独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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