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贯彻执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全力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8 月 15 日 公消〔2008〕4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自 2006 年以来中央 1 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求,中央七部门联合制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出的又一具体技术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专设一节“消防整治”,规定了村庄整治消防安全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村庄整治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具体内容。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建设、农业等部门联系,积极推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将标准宣贯作为当前农村消防安全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基层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村庄整治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使广大农民进一步了解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和基层政权组织切实发挥村庄整治消防安全的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全力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抓住《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利时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到消防建设与村庄整治同步推进。一要加强村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要求,积极协调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消防安全要求纳入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并组织编制村庄消防专项规划,从源头上消除农村消防安全隐患。二要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当地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基层乡镇政府严格落实《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合理划分消防安全区域,切实加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要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在大力发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村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配备手抬机动泵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分利用农用抽水泵、农用车辆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灭火装备物资,最大限度地提高扑救农村初起火灾的能力。四要加强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督促基层乡镇政府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结合农村清垃圾、清路障、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村庄清改工作,加快农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不安全因素的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减少致灾因素,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积极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新农村建设考评内容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要积极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将消防整治与建设纳入村庄整治检查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