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
关于加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 15 日 公消〔2016〕393 号)
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作为我国建筑防火领域最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技术规范,不仅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法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加强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日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建规》的宣贯、解释和研究等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建规》能否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事关建筑火灾防控水平和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天津和四川消防研究所作为《建规》的主编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建规》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和办公等方面做好保障,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两个研究所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做好规范解释等各项工作,对于有关《建规》解释的来函,不得以研究所名义直接受理和答复。部消防局将加强《建规》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相关保障工作。
二、成立《建规》管理组。由天津和四川消防研究所从事建筑防火研究和规范编制工作的技术骨干,组成《建规》管理组,具体承担条文解释、标准宣贯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建规》管理组由倪照鹏(组长)、卢国建(副组长)、阚强、王宗存、王炯、黄德祥等组成。管理组秘书处设在天津消防研究所,具体承担管理组日常工作及《建规》管理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建规》管理组要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细则,确保完成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同时,吸纳建筑防火相关领域的专家为《建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规范《建规》条文解释工作。要严格界定解释范围。解释应以条文规定内容为限,紧紧围绕条文本意和适用性,以及条文制修订的背景、目的和依据等进行说明,做到准确、严密、规范。不得扩展或者延伸条文内容,不得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解释和判定,不得以其他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替代标准规定。要明确解释答复的主体。所有针对《建规》的条文解释和答复必须以《建规》管理 组的名义进行。管理组秘书处统一受理来函,统一发送答复函,并对《建规》解释的所有资料和记录建档。要规范答复办理程序。部消防局收到来函后,转交管理组秘书处。管理组秘书处对来函登记编号后,对于符合解释范围的来函予以受理,并分发给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收到来函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分别组织本单位管理组人员研究提出意见并提交至管理组秘书处,管理组秘书处汇总形成答复意见报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由管理组秘书处提交部消防局组织研究解决;部消防局对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编号后,由管理组秘书处办理正式答复函,加盖《建规》管理组印章后送申请人,同时抄报部消防局及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抄送各省(区、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部消防局将在公安网“中国消防信息网”、互联网“公安部消防局”(官方网站)对答复函进行公告。对《建规》条文的解释答复不得收取费用。
四、加强《建规》宣贯和研究工作。《建规》管理组要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规范宣贯材料,根据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需求,指派技术骨干承担宣贯任务。《建规》管理组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消防安全新情况,及时跟踪研究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建筑防火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设防标准不足问题,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科技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广泛积累资料,为修订完善《建规》做好准备。